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彙兌業務規定的注意事(shì)項

2018-09-28

(一)彙兌的必須記載事(shì)項包括:重慶立信

(1)表明“信彙”或“電彙;

(2)無條件(jiàn)支付的委托;

(3)确定的金額;

(4)彙款人名稱;

(5)收款人名稱;

(6)彙入地點、彙入行名稱;

(7)彙出地點、彙出行名稱;

(8)委托日(rì)期;

(9)彙款人簽章(zhāng)。

彙兌憑證上欠缺上列記載事(shì)項之一的,銀行不予受理(lǐ)。彙兌憑證記載的彙款人名稱、收款人名稱,其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,必須記載其帳号,欠缺記載的,銀行不予受理(lǐ)。

委托日(rì)期必須是彙款人向彙出銀行提交彙兌憑證的當日(rì),彙兌憑證的金額、日(rì)期和收款人不得(de)更改,其它事(shì)項的更改必須由原記載人簽章(zhāng)證明;單位彙款人在彙兌憑證上的簽章(zhāng)必須是該單位預留銀行的簽章(zhāng)。彙款回單隻能作(zuò)爲彙款銀行受理(lǐ)彙款的依據,不能作(zuò)爲該筆彙款已轉入收款人帳戶的證明。

(二)彙兌的其他(tā)規定

1.收款人未在彙入銀行開立帳戶的,應在彙兌憑證上注明“留行待取”字樣。“留行待取”的彙款,需要指定單位的收款人領取款項的,應注明收款人的單位名稱,信彙憑收款人簽章(zhāng)支取的,應在信彙憑證上預留其簽章(zhāng)。

2.彙款人和收款人均爲個人,需要在彙入銀行支取現金的,彙款人應在彙兌憑證的“彙款金額”大(dà)寫欄,先填寫“現金”字樣,後填寫彙款金額,未填寫現金字樣的,不得(de)支取現金。彙款或收款人爲單位的,不得(de)辦理(lǐ)現金彙兌。

3.彙款人确定不得(de)轉彙的,應在彙兌憑證備注欄注明“不得(de)轉彙”字樣。委托彙入銀行辦理(lǐ)轉彙的收款人必須是原收款人,彙入銀行必須在彙兌憑證上加蓋“轉彙”戳記。

4.轉彙行不得(de)受理(lǐ)彙款人或彙出銀行對彙款的撤銷或退彙。

5.彙入銀行對于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彙款或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後,兩個月仍無法交付的,應主動辦理(lǐ)退彙。重慶勤業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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